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兑现利用外资
有关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玉政办规〔202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兑现利用外资有关政策措施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4日
玉林市兑现利用外资有关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我区利用外资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9〕110号)以及《自治区投资促进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明确利用外资有关政策措施兑现事项的函》(桂投促函〔2019〕341号),明确、规范相关奖励政策兑现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奖励对象
(一)2019年1月1日(含)以后在我市新设立的或已设立但没有超出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规定建设期限的外资企业。
(二)2019年1月1日(含)以后新引进合同外资1500万美元以上(含1500万美元)的国家鼓励类外资重大项目。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自2019年1月1日(含)起,对新引进的年实际利用外资额1500万美元以上(含1500万美元)的国家鼓励类外资重大项目,可以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对项目进行一次性奖励,奖励额度相当于企业第一年缴纳的所有税收项目所在地政府留成部分的50%,但是最高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已享受税收优惠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此项奖励。
(二)外资企业平等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土地要素供给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4号)。对2019年1月1日(含)以后新引进合同外资1500万美元以上(含1500万美元)的国家鼓励类外资重大项目,用地指标报请自治区统筹安排,给予保障。
(三)对2019年1月1日(含)以后在我市新设立的外资企业,自登记注册或备案之日起半年内在商务部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平台实际到位外资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政府给予5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
(四)自2019年1月1日(含)以后新设立或已设立的但是没有超出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的外资企业,对2019年1月1日(含)以后年实际到位外资总额超过2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的,可以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按照实际到位外资总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房地产、股权投资、并购、债转股、投资性公司等投资领域的不纳入此项奖励范围,凡是已得过各级政府优惠奖励的不得享受该项奖励。
第四条 奖励认定及奖励申报审核程序
(一)符合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企业自行提出申请;符合第三条第三款、第四款的企业名单由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提供。
(二)符合第三条第一款的外资企业:
1.企业提供企业营业执照、鼓励类产业认定文件、企业纳税证明文件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提出奖励申请。
2.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审核企业奖励申请,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给予奖励资金,奖励额度由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确定。奖励资金由相应的县(市、区)财政承担。
(三)符合第三条第二款的外资企业:
1.具备用地报批条件,且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尚未落实的企业,提交企业营业执照、项目立项文件、项目选址意见书及企业用地申请报告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
2.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投资促进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审核后,将符合用地政策的外资企业项目清单(含用地需求)申报为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3.市自然资源局将符合用地政策的外资企业项目清单(含用地需求)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纳入重大项目用地保障范围后,项目可按照自治区用地指标核销制的有关规定,直接组织材料报批用地,通过审查并完成缴费后由自治区核销用地指标。采取招拍挂等方式公开出让确定项目用地竞得人。(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四)符合第三条第三款的外资企业:
1.由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审核商务部统计口径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利用外资情况,按照审核结果及时通知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名单。
2.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审核企业奖励申请,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给予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由相应的县(市、区)财政承担。
(五)符合第三条第四款的外资企业:
1.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商务部门根据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提供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通知企业。
2.企业填写并提交《玉林市实际利用外资奖励申请表》、营业执照、外资企业备案或批准文件、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出资证明书到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申请。
3.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县(市、区)发改、投促、财政等部门联合审核后,确定拟奖励企业名单。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促进部门将拟奖励企业名单联合上报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审批。
4.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将奖励资金拨付到商务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将奖励资金拨付给企业。奖励资金由相应的县(市、区)财政承担。
第五条 奖励兑现
(一)每年兑现一次,于次年2月底前完成;
(二)外资企业可以委托企业注册地项目代办中心免费代办上述政策兑现事项,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投资促进局、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玉林市实际利用外资奖励申请表
附件
玉林市实际利用外资奖励申请表
项目单位全称 | ||||
银行账号 | ||||
开户行全称 | ||||
申请奖励项目名称 | 行业分类代码 | |||
项目地址 | ||||
项目国外投资方 | ||||
国外投资方 出资比例 | 是否控股 | |||
项目立项时间 | 年 月 日 | 项目立项文号 | ||
项目总投资 | 万美元 | |||
当期商务部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平台实际到位外资金额 | 万美元 | |||
申请奖励金额(人民币) | 万元(大写: ) | |||
项目进展及 资金到位 情况说明 | ||||
兹申明申报奖励项目及材料真实并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企业法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 ||||
项目所在地 县(市、区) 商务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
经办人(签名):
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项目所在地 县(市、区) 投资促进部门初审意见 |
经办人(签名):
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项目所在地投资促进委员会意见:
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